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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田綜合醫院捐贈弘光科技大學就學助學金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修正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弘光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分運用光田醫院捐贈之就學獎助學金,
培養優秀醫護人才及協助就學困難之在學學生與畢業就業,特訂定本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對象:護理系所(科)具學籍之在學生。
第三條
名額:依當年編列金額訂定。
第四條
助學金來源:由光田綜合醫院捐贈。
第五條
申請資格:下列條件皆需全數具備
一、護理系所(科)之二技第一年下學期或第二年、四技二年級及五專三年級
(含)以上在學學生。
二、學業成績:申請當時之前學年(二技若於第一年下學期申請,使用上學期
成績)總成績75分(含)以上,專業科目皆為70分(含)以上
(不含重補修)。
三、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不曾受小過以上之處處分。
四、不得出現延後畢業之情形(含重補修及學程實習等)。
第六條
保障名額:設置原住民保障名額,額度至少一名,由審查小組審核議定之;
原住民保障名額之學業成績為前學年總成績60分(含)以上即可申請。
第七條
申請方式:
一、
依公告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規定表件至本校業務承辦單位申請。
二、
助學金獲得者不得重覆申請。
第八條
補助助學金額:每人每學年10萬元整,補助助學領取最高年限,為獲補助學
年起撥發至如期畢業之學年止。
第九條
助學金評選:由本校邀請光田綜合醫院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議定之,
視實際需要得採面談方式處理。
第十條
義務與責任:
一、
助學金獲得者需於通知獲獎之2週內填寫回饋服務切結書,並辦理完成領
款相關程序。
二、
助學金獲得者需如期畢業。
三、
助學金獲得者應於畢業當年至光田綜合醫院指定院區回饋工作。
四、
助學金獲得者回饋工作期限,與領取助學金之年數相同。
五、
助學金獲得者應於畢業後一年內取得護士檢覈考或護理師檢覈考通過資
格。
六、
助學金獲得者回饋工作期間待遇及工作要求,均依光田綜合醫院相關辦法
實施。
第十一條
其它:
一、
助學金獲得者未於2週內填寫回饋服務切結書,並辦理完成領款相關程序
者,視同自動棄權,得由辦理單位通知後補者遞補之,不得異議;惟棄權
者次年仍具申請資格。
二、
助學金獲得者未如期畢業,依審查小組議定賠償方案,賠償金額不超過已
領助學金之補助金額,助學金獲得者不得異議。
三、
助學金獲得者未至光田綜合醫院或至光田綜合醫院服務未滿應服務年限二
分之一者,應賠償已獲得助學金之全額,並應於光田綜合醫院通知後1個
月內以現金方式賠償。
四、
助學金獲得者至光田綜合醫院服務滿二分之一但未滿應服務年限者,應賠
償已獲得助學金之半額,並應於光田綜合醫院通知後1個月內以現金方式
賠償。
五、
五專生領取助學金者,依領取助學金之年數,畢業後須於承諾服務期滿年
數一至二年後始得申請在職進修。其申請時間為:領取助學金一年者,服
務時間須滿一年;領取助學金二年(含)以上者,服務時間須滿二年。
六、
助學金獲得者未於畢業後一年內取得護士檢覈考或護理師檢覈考通過資
格,依光田綜合醫院相關部門議定賠償方案及是否繼續完成服務年限,其
賠償金額不超過已領助學金之補助金額,助學金獲得者不得異議。
七、
光田綜合醫院保有未履行義務及賠償者之法律追訴權。
第十二條
本辦法須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94年09月13日訂定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6月20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9月19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3月13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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