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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產學合作的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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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達成前條所定目標及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
一、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 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 等。
二、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包括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類教育、 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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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簽訂產學合作計畫案時,其申請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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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由相關系所人員與校外廠商洽談合作事宜,雙方並擬訂合約內容,合約內容應以符合本校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組所提供之制式合約書內容為原則。
檢附文件如下:
一、弘光科技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用校印申請表(一式1份)
二、弘光科技大學與合作企業計畫合約書(一式3份)
三、產學合作成果反饋至課程與教學實施規劃表(一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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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產學合作計畫的管理費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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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管理費提撥方式為廠商補助計畫總金額內含10%以上為原則。舉例:計畫總經費為100萬元,則管理費至少應為10萬元,其它項目可編列金額為90萬元。
若符合下列情形,得簽請核准免提撥管理費或降低提撥管理費比例:
- 屬「見習/實習產學合作計畫」。
- 計畫以「回流社會」、「公益服務」與「人才培育」為目的。
- 計畫經費編列表中包含提供學生「獎助學金」,且經費比例應達60%以上。申請免提撥管理費之產學合作計畫,其計畫經費編列表不得編列「計畫主持人費」,且不得以「弘光科技大學產學合作及技術移轉獎勵辦法」申請相關獎勵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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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管理費比例過高,建議調降管理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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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經研發處統計各校管理費提撥比例,如下說明:
朝陽科技大學5%; 南台科技大學10%; 修平科技大學12%; 正修科技大學13%; 嘉藥科技大學15%; 雲林科技大學15%; 虎尾科技大學15%; 建國科技大學8~25%; 東海大學6-15%; 中國醫藥大學5-15%; 中興大學17%; 成功大學20%; 台灣大學25%
本校管理費屬合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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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產學計畫已完成簽約,何時可以動支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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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教師個人產學合作計畫案經簽約或經核定後,須至「校務資訊系統」編列預算,經會計室核准開放會計系統使用權限,因此提醒簽約後務必盡早辦理登錄作業,以免影;響經費使用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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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教師產學合作計畫之結餘經費歸屬於計畫主持人還是學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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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各產學合作計畫(廠商全額出資)案,於計畫結束後計畫主持人得以「產學合作計畫結餘款經費申請表」方式申請專帳運用,其經費核銷作業應依校內相關規定及行政程序辦理。計畫主持人離職或退休,其結餘款之餘額,依校(50%)及所屬系所(50%)分配。但有特殊情形,經計畫主持人於離職或退休生效日前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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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產學合作計畫延期或變更注意事項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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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計畫主持人計畫延期或變更須加以說明,展延計畫者須於計畫結案日期之(含)1個月前辦理完畢。
檢附文件如下:
一、產學合作計畫延期及變更申請對照表(一式3份),由研究發 展處、計畫主持人及合作廠商各留存一份,會計室留存影印 本一份。
二、展延計畫者未於計畫結案日期之(含)1個月前辦理完畢, 需填寫弘光科技大;學研究計畫執行異常事件記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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